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国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伟。
被告:林娜。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营与被告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国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林娜支付借款10000元;2、请求被告林娜支付利息约974.8元(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之后具体数额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讼费由被告林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4日,林娜因生活困难向王国营借款10000元,承诺一周后还款,但此后林娜并未还款,王国营经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林娜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截屏和微信转账记录各一张。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国营与被告林娜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24日,林娜通过微信向王国营借款10000元,王国营表示同意,并当即通过微信向林娜转款10000元,林娜收到借款,并表示一周内还款。但林娜一直未向王国营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营与被告林娜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借款人,应依法向原告归还借款。
关于利息,由于本案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利息主张不能成立。
总之,原告王国营要求被告林娜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视为抗辩权。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林娜归还原告王国营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国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林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