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杨某。
被告:巴某,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布某,现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朝格温都嘎查3组13号。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诉被告巴某、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4月6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1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