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吴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10月6日,被告雇佣原告驾驶半挂车,口头约定月工资为每月11000元,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21000元。2020年10月微信转账5000元,下欠16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催要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查明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内置通话录音二组,主叫方为原告田某,电话号码为187XXXXXXXX,被叫方为被告吴某,电话号码184XXXXXXXX。对话时间为2020年4月8日、2021年4月27日,同时提供手机载体)。因原告提交的二组通话录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6000元,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吴某雇佣原告田某为其提供劳务,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后,下欠16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口头承诺分期予以支付,但未履行承诺,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本院庭前主持调解,被告同意分期分批支付所欠原告劳务费16000元,但未在调解协议中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田某与被告吴某口头达成的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被告口头承诺给原告支付劳务费,但未予以履行承诺,应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16000元的诉请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吴某缺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田某劳务费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