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徐县晋华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东园西街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李晋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玲,清徐县东湖法律服务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14号。
法定代表人:赵阳晨,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清徐县晋华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徐县晋华祥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清徐县晋华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7元,由原告清徐县晋华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虹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