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3034R
法定代表人:张战强,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宇、车翰文,系该社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贾小虎,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容宝娟,女,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翟中财,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贾小斌,男,住宝鸡市陈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小虎、容宝娟、翟中财、贾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贾小虎、容宝娟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按照月利率8.46‰计算;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69‰计算),被执行人翟中财、贾小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贾小虎、容宝娟、翟中财、贾小斌负担案件受理费2342元,执行费332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容宝娟银行有存款7700元,被执行人贾小斌银行有存款31500元,被执行人崔中财银行有存款24100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并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3. 被执行人贾小斌和齐平莉共有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西二路7号院17幢1单元1501号,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渭滨支行,本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翟中财有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铁塔路1号院6幢4单元0602号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河滨支行,本院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4. 经网络查控系统和在户籍地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财产信息;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小虎、容宝娟、翟中财、贾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304执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