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兆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264室。

法定代表人:刘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恒,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浪,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崔兆玲与被告北京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崔兆玲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崔兆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崔兆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崔兆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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