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查文慧,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查必琴,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王大章,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贵州省安龙县华宇生态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柘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8MA6EGQA7XH。
法定代表人:查必华。
审理经过 原告韦华、查文慧诉被告查必琴、王大章、贵州省安龙县华宇生态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韦华、查文慧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华、查文慧当庭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韦华、查文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贵州省安龙县华宇生态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该款已当庭兑现)。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帮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美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