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凯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浩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沈丘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灵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汇凯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丘县嘉鑫纺织有限公司、沈丘荣欣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525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二被执行人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货款262070.1元,另负担律师费13500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对其银行账户已依法冻结,无车辆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经本院传统调查,二被执行人无公积金、无不动产信息、有股权登记(经核实已于2018年7月转让); 3、经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地村委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2070.1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13500、公告费56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涛涛 审判员 张富生 审判员 张祥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鲍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