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执行人:刘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审理经过
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辽0782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一、被告刘俊欠原告刘军租车款9000元,自愿分别于2019年5月、6月、7月、8月的30日前各偿还1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被告刘俊如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原告刘军则有权立即就所有未还欠款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其他无争争执。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21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21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