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木拉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帕拉哈提,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木拉提与帕拉哈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328民特3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5213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128元未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帕拉哈提名下有一辆摩托车,目前抵押状态不宜处置,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上述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及保安,被执行人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被执行人目前上述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