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杜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宝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承担民事赔偿268090元(服刑期间赔偿1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晋市法刑减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晋05刑更9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又作出(2018)晋05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30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1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宝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技术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到课率100%,出勤率99.5%;各项考试成绩合格。2018年5月至2020年10月考核期间内,受监狱表扬4次、积3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杜宝全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宝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宝全予以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