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琪玉,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胜军,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琪玉与被申请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琪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辽F×××××2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申请网查)及回收的销售货款合计人民币600万元。上述保全金额共计为人民币700万元。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40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所有辽F×××××2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至2023年6月15日21时止;
2、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市洪阳纸业有限公司与法院联网银行存款及回收的销售货款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回收的销售货款期限至2023年6月15日21时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