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主要负责人:彭永恒,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世保,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程世保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豫0104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18.16元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作终本谈话,告知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尚未能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