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杨升(曾用名杨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与被执行人杨升诉讼费一案,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2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杨升需缴纳案件受理费147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费2008元,由被执行人杨升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升名下的银行存款84515.88元,该扣划款已作相关的退费手续。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升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