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朱成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湖南省道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合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成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7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朱成辉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朱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成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1年3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未超过规定标准,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成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鉴于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5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成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小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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