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棉县鑫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曾加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钱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棉县鑫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钱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93781.7元及违约金107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72.5元、执行费1323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川ZK****车辆,本院已冻结该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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