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建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杨勤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明与被告杨勤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杨建明承担。
审 判 长 陈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