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肯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凌应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肯琦与被执行人凌应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152700元,到位金额3102元。依法对被执行人凌应华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凌应华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应华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肯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凌应华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肯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凌应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