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荣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东街526号塞上凝聚力37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鸿焯,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俊,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荣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荣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荣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荣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