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有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王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有义与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有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杰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有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付的劳务款155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至款清息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被告王杰欠付原告劳务款33500元,被告王杰写下一张欠条,约定2019年1月20日之前还清,后被告偿还了18000元,下欠15000元,后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杰未出庭,也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原告举证 原告张有义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间,原告张有义为被告王杰承包的砀山县汇景雅苑工程样板房提供木工劳务,2019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杰向原告张有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张有义汇景雅苑工程款335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前还完,欠条出具后,被告王杰于2019年2月3日、2月4日共计转账给付18000元,下欠15500元未予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有义提供的欠条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支付价款或劳务报酬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劳务报酬,被告王杰下欠原告张有义劳务费1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付。对于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杰承诺于2019年1月20日前还完,现原告张有义主张自2019年2月5日给付利息,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款清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有义劳务款15500元及利息(以1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张有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被告王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