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792800400。
负责人:王效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宏,该分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龙,该分行职工。
被执行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565803679。
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云,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执行人:赵秀玲,女,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与被执行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赵云、赵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2018)甘09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赵云、赵秀玲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及利息25562635.42元;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民政、工商登记、不动产等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扣划的财产。
3、本院启动了传统查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贷款抵押的财产线索,经实地调查并传唤被执行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4、本院勒令被执行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报告财产状况,并提出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酒泉肃州区326号2#和5#房产进行拍卖变现,但被执行人提出公司正在尽调评估,协商合作、收购等事宜,暂无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
请求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表示愿意促进达成对被执行人企业收购计划。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5562635.42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收购文件纪要、现场图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酒泉西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尽调评估,协商合作、收购等事宜暂时无法处置相关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