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81594E。

被执行人: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德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粤120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海应支付律师费13100元和清偿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本金的罚息、利息罚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62元。因被执行人李海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海名下的银行存款1210.92元,用于缴纳本案的执行申请费。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李志鹏

审判员  李伟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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