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漏卫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骏,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艳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漏卫芬与被告王艳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漏卫芬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漏卫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