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陈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建财与被执行人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飞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陈飞向申请执行人刘建财支付了6000元,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湘132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