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狮泉河镇阿里灿超市,经营者:彭健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雄,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权限。(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书、诉讼材料;代为出庭陈述、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上诉)。
被告:许兴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川省阆中市人,现住**藏阿里地区噶尔县。
审理经过
原告狮泉河镇阿里灿超市与被告许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狮泉河镇阿里灿超市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狮泉河镇阿里灿超市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狮泉河镇阿里灿超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1.00元,减半收取计950.5元,由原告狮泉河镇阿里灿超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