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以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被告:谷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WE4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
审理经过
原告韩xx与被告吴xx、谷xx,第三人西安xx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xx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江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薛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