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北农场三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4729749H。 法定代表人:郭玉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路,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工业区慧通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49134343J。 法定代表人:赵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68元,减半收取计169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武云卫 书 记 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