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龙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泉南东大街29号三义庙生活区20号楼14层2单元1402、14层2单元1403。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施龙全与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邢台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原告施龙全不服依法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争议起诉施龙全,我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冀0591民初1163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