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红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宋翠霞,河北新易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二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红彦与被告陈二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红彦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二牛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红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韩红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红彦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青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梦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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