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盘水恒健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lMA6E1TDC6Y。 法定代表人:罗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六盘水恒健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六盘水恒健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证据不够充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六盘水恒健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六盘水恒健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六盘水恒健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景强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龙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