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三明市鑫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X113530129。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椿,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南路7号经协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04147。
法定代表人:廖日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三明市鑫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局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律师,十七局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十七局六公司向鑫源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8081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56162.34元;2.十七局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起,十七局六公司因福厦客专先行工程建设的需要,向鑫源公司采购机械设备、零配件等产品,并由鑫源公司提供维修等服务。2019年11月23日,双方于福州市连江中路181号铁建大厦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X-XX/WZCG050的《零星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十七局六公司向鑫源公司采购电器零配件等零星材料。合同签订后,鑫源公司依约向十七局六公司交付了相应的设备、配件等货物,但十七局六公司未依约付款。经双方对账,截至2020年11月18日,十七局六公司尚欠鑫源公司货款等款项总额为2808117元。经鑫源公司多次催要,十七局六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十七局六公司辩称:1.根据鑫源公司提供的证据和诉求可知十七局六公司已付货款962647.5元,结合十七局六公司核对认可的货款及维修费总额3603950.5元,本案欠付金额应为2641303元;2.鑫源公司未提供相应发票,十七局六公司有权拒付货款,在鑫源公司不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应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即应抵扣360395.05元。
鑫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十七局六公司未提供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仅对关联性或证明对象有异议的证据,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十七局六公司对鑫源公司提供的维修明细表、2020年10月对账预结算表及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2020年10月对账预结算表加盖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厦客专先行工程FX-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公章,并有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签名,可作为本案证据;维修明细表有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的签名,可作为本案证据;两份证明可与空压机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相互印证,且有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签名,可作为本案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3日,鑫源公司与十七局六公司就零星材料采购事宜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00万元整;具体货物名称、型号及数量,交提货时间以十七局六公司发货通知为准;数量为暂定数量及暂定合计金额,最终结算以实际进场并经十七局六公司验收合格量为准;十七局六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欠付款项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鑫源公司支付利息,十七局六公司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向鑫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利息、资金占用费四项总额的最高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2%。同日,双方订立空压机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空压机规格型号为开山牌BK132-8G,合同金额82314元(含税),增值税率13%。2020年11月18日,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签名确认的维修明细表载明维修费用结算金额总计1017782元,该表对结算单价、结算金额、签认人、发票号码、等有详细记录。同日,加盖项目部公章并有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签名的2020年10月对账预结算表载明开累结算金额2586168.5元,且鑫源公司承诺截止2020年10月20日,鑫源公司送往项目部的所有材料票据已全部与项目部核对并结算挂账,若再发现2020年10月20日(含)之前的材料收据,鑫源公司同意项目部将此类票据作为废票据处理,不再为鑫源公司进行材料款结算。2020年11月23日,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本项目购买鑫源公司两台空压机,型号为开山牌XX-8G,其中壹台含税(16%)金额为84500元款已付清。剩余壹台含税金额(13%)为82314元,款项暂未支付,因空压机属于固定资产,款项未在对账表中体现”。鑫源公司当庭自认已收到本案涉货款878147.5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十七局六公司欠付款项数额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鑫源公司主张十七局六公司欠付款项数额以维修费用1017782元、设备货款2586168.5元及空压机金额82314元,扣除已收到款项878147.5元,实际欠付金额2808117元。十七局六公司主张已支付款项962647.5元,结合十七局六公司核对认可的货款及维修费总额3603950.5元,欠付款项应为2641303元。本院认为该开山牌空压机货款82314元有补充协议及十七局六公司工作人员兰海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且十七局六公司核对认可货款及维修费3603950.5元(1017782元+2586168.5元=3603950.5元),三项款项合计3686264.5元。十七局六公司主张已支付款项962647.5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进行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庭审中鑫源公司自认收到本案涉货款878147.5元,故十七局六公司欠付鑫源公司款项2808117元(3686264.5元-878147.5元=2808117元),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鑫源公司按采购合同约定,以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2%为上限主张逾期付款利息56162.34元。十七局六公司认为鑫源公司未完全提供发票,十七局六公司有权暂不付款,即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维修明细表已明确载明发票号码,2020年10月对账预结算单也明确鑫源公司的所有材料票据已全部与项目部核对并结算挂账,2020年12月3日由兰海签名认可的证明亦载明关于空压机及空压机维修费已开具发票,均可印证鑫源公司已足额提交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十七局六公司未依约付款应按欠付款项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鑫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最高上限为违约部分合同价款的2%。鑫源公司按欠付款项最高限额2%,即56162.34元(2808117元×2%=56162.34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未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鑫源公司与十七局六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鑫源公司依据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十七局六公司支付欠付款项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鑫源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808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616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4元减半收取计14857元,由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