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邱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邱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9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垫付的抢救费262200元、诉讼费2615元。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邱棚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等登记信息以及房屋登记信息;
2、对被执行人邱棚名下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因为余额不足未能进行划拨;
3、本院到被执行人邱棚户籍所在地现场查找,未找到相关线索;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棚采取了临控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邱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9执1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