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林珍,男,汉族,岚县人,现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杨侯军,男,汉族,岚县人,现住岚县。
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岚县梁家庄乡郭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1127ME2875880P。
法定代表人:袁毛拴,职务:村委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林珍与杨侯军、岚县梁家庄乡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补偿申请执行人李林珍9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补偿申请执行人李林珍60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侯军的银行存款9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郭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60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