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某某,男。

被告:田某某,男。

被告:石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某某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田某某立即偿还借款11,700.00元,并以11,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7月3日起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石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日,被告因生活用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由被告石某某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

被告辩称

被告田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石佩服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由于被告田某某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被告提供的借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证实被告田某某拖欠借款、被告石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被告田某某在原告南某某处借款17,000.00元,约定利息1.5分,还款时间为2018年3月26日,担保人为孙。2019年7月3日,被告田某某与原告南某某经过结算,偿还了本息共计1万元,剩余1万元本金及1700.00元利息未给,重新出具借据,约定月利息1.5分,由被告石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之间签订的《借据》合法有效,被告田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石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对于本金及利息加一起重新出具的借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南某某借款本金11,7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11,70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1,7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20日这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石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田某某、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