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多江,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被执行人谭益勇,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多江与被执行人谭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13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谭多江支付14000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谭多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依法另计);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20元,申请执行费1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农于宁 审判员  罗宝龙 审判员  陈志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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