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灵敏,女性,****年**月**日出生,210682199012202062,满族,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辽宁省凤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作出(2021)辽0682执2102号的裁定书,冻结了王灵敏银行存款3189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灵敏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灵敏银行存款318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