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7544C。
负责人:丁卫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覃松,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永福县。
被告:莫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永福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覃松、莫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6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