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文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芸,山东胜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鲁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原告于文科与被告张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文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文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8元,保全申请费1770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