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某,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 被告:马某,宁夏同心县人,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 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