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宇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执行人:罗小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执行人:张亚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宇航与罗小永、张亚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罗小永、张亚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3,13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