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邱保然,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郭集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辉与邱保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保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保然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6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