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喜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原告:于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告:东港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杜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振东,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喜春、于磊与被告东港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喜春、于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远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巧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