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被执行人:陶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陶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陶某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陶贤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10.7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费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