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传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彭广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审理经过 吴传美与彭广开其他案由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6)皖0421民初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