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星,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欧阳鲜萼,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30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欧阳鲜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阳鲜萼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鲜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鲜萼的银行存款20200元(含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