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蔡京彬,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王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奔腾天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蔡京彬、王徐、大连奔腾天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辽0202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07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滕今桥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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