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崔贵民,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星,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营口中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学鹏,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开发区温州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建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孙建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中桩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和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营口渤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罗惠环 人民陪审员 国 娟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春龙 书记员刘姝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