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清华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70980。
法定代表人:姚小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系该行清收事业部科员。
被告:陈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告:李自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袁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梅、李自勤、袁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2587元,减半收取6294元,由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