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伟,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告:朱崇光,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伟诉被告朱崇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立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立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