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县人,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木贾办活跃村向阳坡组24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明,总经理。
审理经过 罗春兰与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9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第一、二项载明:一、由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罗春兰保证金6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该款定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325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2500元;二、若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一期支付义务,则罗春兰就未付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11月30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罗春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信息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2个银行账户,余额为66.39元至24169.41元不等,有冻结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月22日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额度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继续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法定代表人邹永明,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印象兴义8栋1-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519D7X,无证券信息。
三、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到庭缴纳案件款5000元,该款已兑现申请执行人。
四、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要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
五、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亦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本院查明 2021年3月30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罗春兰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结果予以确认,且同意对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90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5000元,本案债权尚余600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具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春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905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罗春兰未受偿的债权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贵州嘉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应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发波